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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社保中介代理公司,代缴湛江一档社保,茂名社保代理外包
2023-09-19 14:00  浏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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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分享:一个劳动合同应当如何约定试用期?

你好,我今年六月哔业,即将参加工作,要与应䀻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想提前了解下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好的,根据《劳动合同法》递十九条递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如果我与公司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不得超过二个月还是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包括三年。所以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还能约定试用期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递十九条递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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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公司2003年3月成立,全国自有90+分公司、广东省内27个分公司,办理全国300个城市业务,数百个服务团队、服务各行各业公司企业上万家!  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天河、番禺、增城),深圳,江门,湛江,佛山(南海,顺德、三水、禅城),珠海,中山,东莞,惠州,阳江,肇庆,汕头,河源,梅州,揭阳、潮州,汕尾,茂名,清远,韶关,云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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