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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原业主拖欠管理费咨询在线咨询 拍卖房腾房请律师爱慕之心的意思
2023-10-09 21:03  浏览:50
2分钟前 广州增城区原业主拖欠管理费咨询在线咨询 拍卖房腾房请律师[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开发商因欠付打折卖房,购房者能提执行异议吗?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开发商采用了规避法律的方法打折卖房,购房者在符合执行异议的条件时(查封前签订了合同并占有房屋,愿意将余款提存给,自身无过错),也可以提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开发商欠付,房屋被承包商申请强制执行,买家提执行异议,一审认为购房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不支持执行异议申请,二审改判支持了执行异议申请。

书节选:

关于张某在购房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有证据表明利某公司在双方签约时正处于债务风险逐步暴露的过程中,其为套取资金偿付债务而绕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账户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措施,私自将房屋打折对外出售,由此严重损害了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监管的行为,一般商品房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难于识别,其以打折降价的方式促销在房地产行业下行周期中也属常见,不能因此得出其折扣幅度不符合市场一般行情的结论。并且基于生存利益至上的考量,《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人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未以是否存在过错对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作出限定。因此,一审以张某在购房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其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买商品房时不成功导致逾期付款,开发商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逾期付款情节是否严重,如果不严重,不影响开发商的合同权利的话,可能不会支持其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买家因不成功导致逾期付款,但开发商仍收取了房款并出具收据,然后又起诉解除合同,终一审和二审都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求,其仅可要求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丰某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付款期限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吴某已依约支付首期款904040元,虽然未在约定期限内通过方式向丰某公司支付135万元房款,但在丰某公司提起本案主张解除合同后,吴某向丰某公司实际支付部分房款89万元,付款总额已接近合同约定总价款的80%,丰某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丰某公司接收吴某的付款并出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证实丰某公司认可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据此,驳回丰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基于合同解除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返还收据原件及办理网签备案注销登记手续等全部诉请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原审后,吴某向丰某公司支付完毕剩余房款46万元,虽然付款时间超出丰某公司的期限,但不影响丰某公司的合同目的实现。在此情况下,丰某公司以吴某未在其期限内付款为由,上诉认为其仍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如丰某公司认为吴某构成逾期付款,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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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商品房后房产证未出,开发商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起诉开发商公司的股东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开发商的股东公司配合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某投资公司是否应当协助宋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

宋某与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合法有效。宋某已依约支付完毕购房款,并已接收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至宋某名下,宋某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里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宋某已提交证据证实其目前具备购房资格,且没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存在过户障碍,里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宋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里某房地产公司已于2019年2月27日注销。《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款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现无证据证实里某房地产公司已将本案债权债务纳入范围情况销登记,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中某投资公司、中某房地产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公司义务,中某投资公司、中某房地产公司对里某房地产公司的本案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故,中某投资公司、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宋某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宋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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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认购书对贷z款的约定与实际不一致能退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因为认购书对贷z款流程的约定与实际贷z款流程不一致退定金成功的。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张某认为认购书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是金某公司不能提供银行的同贷书,从而拒绝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贷z款的程序与商业贷z款不同,而金某公司提供的认购书中的条款未就贷z款的程序进行准确和详细说明,条款约定及张某的理解与实际的贷z款程序不一致,金某公司在此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已经向按揭银行的律所提交了资料,并已经获得初步审核同意,按照贷z款的流程,双方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交资料完成贷z款手续。因此认购书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金某公司应将定金40000元退还给张某。张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至于张某主张的按揭费用,并非金某公司收取,张某主张金某公司赔偿该费用,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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