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构成
1、可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修复工程费用价格鉴定
可修复即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的原则下,在相应时间内可以恢复成原装或原设计使用用途。对于可修复的缺陷损失价格主要是测算修复房屋缺陷部位所需支付的拆除、修缮、恢复工程费用。
2、可修复、暂时性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可修复、暂时性的房屋质量缺陷在修复施工期间或修复后造成的经济损失。(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主要包括:房屋使用人周转安置费用、房屋空置的收益损失、房屋延期交付使用的可得利益损失、租金收益损失、能源消耗等运营费用的增加、施工影响的补偿(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安全保障、人员出行、噪音超标、有害气体污染等)、对相邻房屋损坏的补偿、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根据技术鉴定结果或修复方案,按评估基准日的相关市场价格及费用水平,求取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所必需的各项费用之和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公式为:
V=C1+C2+C3+C4-C5
式中V——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
C1——拆除工程费用;
C2——修缮工程费用;
C3——恢复工程费用;
C4——直接经济损失;(修复期间或修复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收益损失、周转安置费用、相邻房屋损坏补偿等)
C5——被拆除物残值。(按市场回收价格确定)
该方法适用于可修复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价格鉴定。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与类似房屋质量缺陷进行比较,对其损失补偿金额进行各项因素修正或调整的一种价格评估方法。公式为:
V=P×F1×F2×F3
式中V——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值;
P——可比实例补偿金额;
F1——补偿情况修正系数;
F2——补偿日期修正系数;
F3——缺陷状况修正系数。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类似质量缺陷的房屋质量缺陷的房屋市场价值易于收集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价格评估。
在房屋存续期间,由于使用面积减少、室内净高降低、采光面积减少、耐久性降低等不可修复或修复不经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1)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主要包括:自营房屋的经济收益的减少、租赁房屋的租金收益减少、市场交易价值的减损等。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着眼于房屋使用管理,因此不涉及房屋原设计质量、原使用功能和工业建筑的评定,房屋完损等级评定不应超出标准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