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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从北京调到长沙被开了,员工要求赔偿14万,公司喊冤,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何某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6200元。
2020年7月,公司提交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称因办公室装修,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调长沙市工作,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要求何某某2020年8月6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何某某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认为何某某至2020年8月13日未到岗工作,已属旷工,并要求其2020年8月18日报到上岗。何某某当日向公司发出回复函,声称不认可调动通知的内容,并认为公司的领导和负责人所说的调动原因是因要节约成本,裁撤部门。
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何某某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后,何某某已回函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直接以何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北京分公司亦应一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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