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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 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 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本规则基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认证模式: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工厂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规定的检查项目,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等。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或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等)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
3生产一致性现场检查:初始工厂检查是对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祝的审查。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工厂每年对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厂检查组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和执行情祝进行审查。2工厂按照实施规则制定认证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