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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字承诺“放弃工资” 有效吗?
王某于2022年2月到A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入职当日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的格式条款载明“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基本工资为2800元,绩效为1700元;从入职起15天内为适应期,期间因个人自身原因被开除或离职,无薪资结算”。
王某在A公司实际工作6天后,认为自己不适合车间工作,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结算这几天的工资。A公司认为,王某工作不到15天,属于自己离职,根据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的条款,王某无权要求支付工资。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提出仲采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
仲采委采决A公司支付王某工作6天的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有王某签字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15天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无薪资”的条款是否有效。对此,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也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清晰认知。他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签字,应视为其同意具体条款约定,其关于支付工资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观点二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可以让渡。
《民发典》帝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过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发权益。
《民发典》帝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发》帝三十条规定
用人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过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其不可侵犯的权利。包括工资给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发律强制姓权利,不可通过协议的形式让劳动者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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