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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因子评价single-factor evaluation:根据实测数据和标准对比分类,选取至差指标的级别作为评价结果的评价方式。2.城市蓝线urban blue line: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调查用水单位用水单元数量,编制用水单位用水设备、设施明细表,摸清用水单元使用情况。3.自备水self-supplied water: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由单位或个人自行建设供水设施,主要提供自身生产、生活及各项建设的用水。
节水评价术语:9.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domestic water saving equipment:在满足用水需求或相同用水功能的条件下,比同类常规产品能减少流量或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体现节水技术的器件、用具。其他城市应制定本级政府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10.节水型居民小区:采用先进适用的管理措施和节水技术,用水效率达到一定标准的城市居民生活小区(社区)。
基本规定:3.本标准采用单因子节水评价方式。该方式是指在评价过程中,根据实际节水指标和标准对比分类,选取至差指标的级别作为节水评价结果。通过水平衡测试,查清用水状况及用水部门的平衡关系,摸清有效利用水量和损耗水量,找出用水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提出优化用水途径,挖掘节水潜力。4.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统计年报等资料包括:国家统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处、水利处、环境保护处以及地方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水资源公报、环境统计年报、环境状祝公报等。
节水法规及有关规章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务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要求,“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法规,进一步加大执行法规的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有相关法规和上位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