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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澜(化名)1995年7月开始入职某国际快运公司工作,先后任操作、文员、副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务,2008年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因向澜所在的福州分公司上半年亏损,上级主管要求向澜制定多项改善计划,向澜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后,上级主管不满意,要求其再次回复。
如此反复几次后,向澜认为公司这是在变相逼迫自己离职,于是回复道:
公司已在用何种方式处理其去留问题,现在要讨论的是对该问题的处理结果,并非改善计划。
各位领导采取各种小人之心及各种不信任态度,认为不需要再回复此邮件。
此后上级主管的邮件其均未再回复。
2020年8月17日下午,公司要求向澜独自一个人在会议室再次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等内容,期间向澜未翻阅文件,在浏览手机。
之后向澜因未回复邮件、在邮件中对其上级主管进行人身攻击、公司要求熟悉工作职责时浏览手机,受到3次书面警告处分。
2020年10月,公司以向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向澜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2260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向澜的主张,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以向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向澜解除劳动合同,其所适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为集团公司制定,办法中规定适用于各下属分公司及站点的所有员工,但福州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向澜多次未回复邮件沟通核心工作内容、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程时浏览手机,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向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综上,公司解除与向澜劳动合同的行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向澜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某国际快运公司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澜支付赔偿金982260元[19260元/月×25.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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